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1.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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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博学路